第一、工程款的请求,前面我们已经进述了,工程决算是依靠国家定额进行的,原告的资质决定着取费标准,取费资质决定着基数,无资质、无取费标准,只能按国家规定,以农建队的标准计算劳务费。本案符合劳务费的特征。所以,本案现在原告主张的工程款的来历,根据法庭调 查情况来看,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决算价款是以三级资质丙上类取费(注:根据庭前我方咨询编制国家工程予算人员的测算,获知的)进行套用相应定额的。然而,原告无此资格,不能取得这样的取费标准所产生的所得。其只能以农建队的身份(无资质、无取费资质)取得的不是工程款,而是劳务费!对此我方存有异议。再三请求重新编制工程价款。维护我方利益。我方就这方面的申请早已提交了法庭。
第二,关于请求的材料款及请求的火工品的问题,稍有点建筑工程予(决)算知识的人均应当明白。国家工程定额与劳务费的取费是不一样的。国家工程定额中含有劳务、工程材料、取费系数、材料调差等因素,而劳务费是专指劳务费,不含工程材料及其他因素。因此,原告主张的材料款,你是基于什么主张的?如果基于农建队那是正确的。但,你的工程决算不能按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必须重作。以重作结果来确定再加工程材料(指原告堑付的部分)。如果是以现有的资质取费(三级丙上类取费),就不存在什么材料费,相反,被 告方出资供应的材料款,也应从工程价款中扣除。(这里我们应当注意:原告不可能有三级丙上取费的资质,故原来的决算是不合法的)。
第三,公证费、化验费等的主张。前面我方谈到,公证是原告方的单方主张及私自公证(不合程序),被告是不可能支付这样的费用的,化验费很明确属原告必须承担的,无庸反驳。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第四、停工损失费一说。原告主张的依据是其证据25、26、27号矿区三电办公的证据三份。我们细分析之证明,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停电频繁的原因是什么?电费一般一月一交,为什么出现一月数停?是正常停电?还是欠电费停电?对之,我方曾向法庭举证,与原告主张相悖,这一点望法庭考虑。
此外,关于停工的约定在补充合同第七条中约定,每次停电三日以上,不足三日的不能计算,超过三日以上的部分每日500元。那么,试看,原告方的举证,每次超三日以上的部分有多少天?据初步统计(就以原告举证的材料),只有28天,那么,只有14000元,原告的主张92700从何而来?何况,暂无法查清为什么频繁停电其原因到底是什么?不能一停电就是被告的责任。
再看,原告举证的26、27号证据是手抄件,不是原始记录,怎么能以原告的手抄件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呢?手抄件未加有关部门的确认,是没有效力的。原告完全可以在此弄虚作假。
再者,原告作为施工方,无权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了也是无效的。即然是无效合同,就不存在赔偿什么停工损失的说法。
第五、诉讼请求中还有一项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本案中从哪个角度来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有效的?从主体看?从公证看?(注:前面已经叙述、公证的经过)从实体看?均可以看出不合法性,不合法的合同能有效吗?无效合同谈 什么违约责任?故这里不再详细谈论,总之,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何况,原告也拿出有效的建筑结算票据(发票)、被告无法下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