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变更的概述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
2.工程变更的原因
工程变更一般有以下原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含的任何工作的数量;省略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性质和种类;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
3.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3.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3.3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3.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4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类:即筹建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4.1筹建处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1)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2)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3)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4.2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4.3施工单作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
市政工程是一个投资大、地下管网复杂的大型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经常性的。工程变更既可由业主提出。也可由承包商提出,由业主、设计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一般经业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直接以变更令形式下达,同时会明确费用补偿形式。由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则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变更申请单,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向承包商下达工程变更令,同时抄报业主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