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合同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图、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
e、由业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障碍,如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未及时付款等;
a、当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即工程延期意向通知)。
b、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或监理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申述报告(延期理由及依据)。
c、监理工程师收到该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准确地确定出工程延期时间。
d、当延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提交最终详细的申诉报告时,应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阶段性详情报告。
e、监理工程师应在调查核实阶段性报告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
f、临时决定的延期时间不宜太长,一般不超过最终批准的延期时间。
g、待延期事件结束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的详情报告。
h、监理工程师应复查详情报告的全部内容,然后确定该延期事件所需要的延期时间。
i、如果遇到比较复杂的延期事件,先作出临时延期的决定,然后再作出最后决定的办法。
j、监理工程师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业主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