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项目总监责任制,培养和规范我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队伍,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保证建设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监理单位、在川注册的中央各部门的监理单位、外地入川监理单位(以下统称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总监者,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项目总监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办理。
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项目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每个受监工程必须设项目总监一名。项目总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代表监理单位对监理项目的监理工作质量负总责。
各级项目总监的标准如下:
(一)一级
1、取得人事部和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机关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监理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取得高级职称后从事监理工作五年以上,且全过程参加二个以上一等工程的监理,无监理行为过失;
3、取得建设部或省级项目总监培训结业证书(三年内申请注册总监方为有效);
(二)二级
1、取得人事部和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机关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者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监理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高级职称后从事监理工作三年以上,且全过程参加三个以上二等工程的监理,无监理行为过失;
3、取得建设部或省级项目总监培训结业证书(三年内申请注册总监方为有效);
(三)三级
1、取得人事部和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机关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者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监理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高级职称后从事监理工作二年以上,且全过程参加三个三等工程的监理, 无监理行为过失;
3、取得建设部或省级项目总监培训结业证书(三年内申请注册总监方为有效);
第八条 凡监理单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在册人员,男性年龄65岁以内。女性年龄60岁以内的,均可申请《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 项目总监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总监的标准和监理市场需求予以复审认定,发给相应等级的项目总监证书。
第十一条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核发,全省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