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业绩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通用。书面版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参照电子版本的内容对书面版本当场更正。《投标业绩手册》启用后,原《总监投标手册》停止使用。
2、中心城区《投标业绩手册》登记录入工作由市招标办负责。各市(区)《投标业绩手册》登记录入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负责。
监理企业参加项目投标或直接接受委托项目,项目所在地的管理部门应在监理企业中标(或直接接受委托项目)后,及时将中标项目(或直接接受委托项目)的情况录入《投标业绩手册》。监理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也由项目所在地的管理部门负责录入《投标业绩手册》。
3、监理企业在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办理《投标业绩手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 申办《投标业绩手册》情况表② 《申办〈投标业绩手册〉情况表》中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实后退回)。
③ 新设立监理企业的人员和企业中新注册或转注册的人员需提供办妥注册预备案或转注册手续的证明。
4、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应在发生变更或调离后一个月内,到企业所在地的管理部门办理《投标业绩手册》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5、《投标业绩手册》不准转借、出让,任何人不得冒名顶替使用他人《投标业绩手册》承接工程。如有转借、出让或冒名顶替使用等情况,一经查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没收其《投标业绩手册》。并作为企业年检或监理工程师继续注册时的重要依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6、工程项目竣工后,企业凭《监理业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的管理部门办理《投标业绩手册》在监工程核销手续。管理部门在办理在监工程核销手续时,应对《投标业绩手册》进行查验,如监理企业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录入《投标业绩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