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经全省统一考评合格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并注册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中员。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为全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备案指导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四川省监理工程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全省监理工程师考评委员会由省建设委员会、省人事厅、省水电厅、省冶金厅、省电力局、省交通厅等部门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第六条全省监理工程师考评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全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
(二)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
第七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评花领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第八条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考评者,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向省监理工程师考评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评。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评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监理工程师证书》式样按建设部要求统一制订。
第十条《监理工程师证书》持有者两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