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人杨某,报案时称自己是某食物油脂有限公司驾驶员。杨某于当天上午十点多,驾驶车牌为C—B××××的黑色“路虎发现3”汽车与李某、蔡某到信用联社办事。杨某把车停在恒源酒店与信用联社路段上,李某、蔡某下车去信用联社后,杨某就下车在车旁等李某、蔡某二人,车门没有上锁。
这时过来三人,其中两人抱住杨某,另一个钻进杨某驾驶的小车并开车离开。车开走后,抱住杨某的两个,一个驾着摩托车、一个驾着银灰色帕萨特先后离开。杨某称,当时三人未用凶器威胁他,但其中一个说:“不要动,否则就整你。”
杨某称认识其中的两人,一个是鲍某,另一个是黄某。杨某平时就与鲍某认识,杨某是在某食物油脂有限公司建筑工地上做工程时与黄某认识的,两人经常在工地碰面,而且互相打招呼。
接到报案后,龙泉刑侦七中队立即展开调查,并传讯了当事人鲍某和黄某。
受到传讯的鲍某说,1月26日早上十点过,他和黄某、王某在恒源酒店与县信用联社的路段上发现,发包工程给他们并且拖欠他们工程款,长期不与他们照面的某食物油脂有限公司老板吴某的车停在那儿。他们三人主动上前与开车的杨某打招呼,问杨某:“吴老板在哪儿?”杨某回答说不知道。鲍某看见车门未关,就对杨某说:“把你的车子找个地方放好。”然后就把吴某的车开到龙泉派出所报警。报警完后,鲍某把吴某的车开到三坝(地名)他们给吴某承建的食物油脂有限公司工地上停好。
鲍某称,前来报警的杨某在报案时隐瞒了另一个身份,杨某不仅是吴某的驾驶员,而且是吴某的助理。杨某不仅认识鲍某,而且了解整个工程的情况以及吴某与鲍某、黄某的工程欠款纠纷。
据鲍某介绍,吴某是某食物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吴某把工程发包给四川铜梁某建筑公司,双方于2009年7月签定工程协议书。
鲍某和黄某是合伙人,受四川铜梁某建筑公司委托,两人共同承包吴某发包的建设工程。
鲍某称,鲍某与某食物油脂有限公司老板吴某原系朋友关系。2009年6月,鲍某受吴某所托,介绍了黄某为吴某做该公司建设工程,后因黄某资金周转不过来。鲍某就与黄某一起,合伙承包该工程。
工程从2009年7月28日开工到停工,鲍某、黄某二人共垫付工程款60多万元,另向吴某交纳了工程保证金20万元,合计80多万元。自工程动工后,该食物油脂有限公司分两次共付给鲍某、黄某6万元材料款。
按照合同规定,鲍某与黄某完成基础工程后持该公司出具的工程验收清单,找该公司结算工程款。但该食物油脂有限公司一直不结账。鲍某多次找公司老板吴某协商,吴某不是让其他一些没有处理权的人应付鲍某,就是躲起来不与鲍某见面,甚至对鲍某放话:有事找政府闹去。
鲍某与黄某因工程款不能结算,导致10多万元的工人工资无法兑现,眼看年关逼近,工人频频向鲍某与黄某讨薪回家过年,很让鲍某没法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