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因幼儿园的教学楼工程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被告违反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直接将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无效。对此,双方基本没有异议。但原告请求按鉴定价格支付剩余工程款,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分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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