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原告杨某辩论称,本组村民彭某与刘某口头约定建房合同,同时雇用被告张某运输封项材料和提供起吊机械设备,交由建房现场施工林某负责起吊运行发生故障,将其砸伤致残,又拒赔偿医疗费等,所以只有诉请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11328.10元、住院护理费28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00元、误工费3982.16元、伤残赔偿金38566.4元、鉴定费743元、交通费57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赔88395.66元。并令其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彭某辩论称,建房是用口头协议形式承包给刘某的。是刘某雇用张某提供起吊机设备的,同时张某雇用林某负责起吊工作运行不慎发生故障,致原告受伤致残。在整个过程中,彭某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在辩论中称,原告诉讼理由与事实不符,我只为彭某提供单包工程劳务服务。约定工程价款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其中木工和封顶现浇工程临时需要增加人员及使用机械,由被告彭某另行雇请并承担费用。张某并非刘某雇请,林某是彭某建房时雇用的木工,是因张某的妻子因有事,临时叫其开提升机的。刘某并未对原告实施侵权,不具备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因此不应承担其法律责任。被告先行垫付3000元给予原告治伤,并非是有过错而为,是基于对原告的同情。此款待责任认定后,要求对原告负有侵害赔偿责任的人予以返还。
被告张某、周某辩称,原告受伤是被告彭某雇请的,是被告林某在吊车运送建筑材料时打伤。原告所受的伤不是被告造成的,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系夫妻。2007年11月,被告彭某与被告刘某口头约定建设农房合同,彭某将自己所建房屋承包给被告刘某修建,由彭某提供材料,刘某负责施工和劳务,每平方米承包费45元。彭某将所修房屋的木工工程发包给林某。2007年11月19日,彭某所修建房屋至二楼封顶,因现浇楼顶板需用机械提吊。经刘某介绍,雇请张某负责起吊和提供起吊设备。张某与彭某头约定,彭某在张某运输完成封顶现浇所需材料任务后,彭某给付工资150元。张某自带机械设备并自行选址、安装、试吊几次后,准备交由其妻周某负责起吊。临时周某因有急事须办,速请被告林某帮忙负责起吊。2007年11月19日14时30分左右,因吊车在运行中因机械滑轮支撑点插销处木棒断裂,将正在相帮彭某家干活的原告杨某打伤,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挫伤、面瘫、右手瘫、颅骨骨折。原告杨某住院治疗40天出院,于2008年1月15日经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右侧肢体偏瘫为五级伤残、双眼视力障碍为六级伤残、右眼睑不能闭合为八级伤残。原告杨某就医疗费、伤残费等赔偿与被告彭某、张某、周某、刘某、林某协商未果,诉讼到法院,请求判决。
结束语:近年来农村建房承包不注意施工资质、不注意施工安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不少,有点令人堪忧,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唤起广大农民朋友们在建房中引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