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昨日的答记者问中表示,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从1994年起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1999年,又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惠政策,但是,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政策始终未变。此次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并不是出台新的政策,而是对原有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他表示,这些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关于如何加强征管,国税局负责人表示,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契税信息,加强税种管理。
税务总局2005年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一并征收房地产交易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对于暂不具备条件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以便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7月份的新政策再次重申了上述要求,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