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也就是2月11日,香港正式取消了遗产税。当时就曾引起过一场内地要不要征收遗产税的大讨论。如今,作为国家发改委麾下的智囊机构,国家信息中心的建议又一次使遗产税成为议论的焦点。
国家信息中心的报告中列举了我国具备开征遗产税的3个有利条件。首先,我国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个人死后的财产继承,给出过相应的法律规定;其次,经过20多年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出现了一大批富豪;第三,我国已经培养了一大批资产评估人员,积累了一定的财产评估经验。尽管有人认为现在开征遗产税没有意义,中国的富豪还很年轻,征收不到多少税金,但报告还是得出了乐观的结论:“现在出台遗产税不会引起社会的震动,所以它反而是一个较好的出台机会。”因为,从政策学角度出发,一个政策出台的最好时机通常是对当时的社会与经济活动不带来明显冲击的时候,眼下似乎正是这样的好时机。
遗产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征收起点较高,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收入者,是抑制“富人”代际转移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有利于减小社会成员间贫富差距,不仅有经济意义,而且有政治意义。目前,世界上共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由于多方面原因,遗产税在我国还是个空白。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要开征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直到今天,关于遗产税的争论仍然在进行中。
贫富差距已经成为困扰当今社会的一大问题,作为“均贫富”的有力手段的遗产税却显得命运多舛。
一些专家认为,遗产税的负面作用的确存在,首先将造成大量资产外流,不利于国际竞争。其次是对公司股权类遗产征收遗产税,将抽走资金,不利于正常公司经营。另外,由于没有完备的法规制度包括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遗产税的征收在目前很难执行,避税行为将层出不穷,在产权问题不明晰的情况下,征管只能是一句空话。同时,近年来西方国家也开始有很多人反对遗产税,比如遗产税的税率适用比较复杂,征收成本较高,可能得不偿失;不利于吸引大量的投资和人才流入;并未真正有效提高他们的政府财政收入等等。
但遗产税的作用不能因此而忽视。开征遗产税能够一定程度上提高财政收入和进一步体现社会公平,特别是在贫富分化加剧趋势下,税收制度和财政转移政策的调节作用更加不可忽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博士生李华罡就提出了遗产税促进代际公平的独特作用。他解释说,富人的孩子所拥有的可供其成长和发展的资源要天生比穷人的孩子多得多,这样下去,富人的后代取得成功的机遇也远远大于穷人的孩子,造成穷人越穷、富人越富的马太效应。显然,这种贫富的遗传性和继承性会导致一批食利者躺在前人的荫蔽之下不劳而获、好吃懒做,不仅不利于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奋斗精神,可能还会带来社会的分化与矛盾的激化。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杨涛更是认为,遗产税虽小,背后却承担了政府历史责任的重担,代表了社会正义的某种符号。在缓解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方面,此类公平导向的政府政策工具不容忽视。他表示,在类似当前中国社会的、矛盾积聚的工业化中期社会中,征收遗产税有其历史必要性。其一,遗产税的征收将产生深远意义,以其强烈的感情色彩来弥补中低收入大众阶层的失落感,并对超富阶层表达政府政策的某种信号,来引导其对社会的回报。当然,也表明了政府开始采取实际措施来解决共同富裕问题,是对改革的政策总结和反思。其二,对公共财政运行有正面影响。目前的公共财政建设局限于对收入与支出效率的偏好,公平效果微乎其微。只有一方面从财产税、个税等税收工具入手;另一方面强化社会保障类转移支出,才能建设现代意义的公共财政。其三,将对相关制度建设产生深远影响。改革都是互动的,遗产税的征收能够对相关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完善有积极作用,即使在基础尚未完善情况下征收,也是利大于弊的。
对于遗产税的态度和做法,目前国际上同时存在着两种趋势:一是一些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的国家正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积极研究、准备择时推出遗产税;二是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正从税制简化、提高效率的角度逐步着手废除遗产税。其中,美国已经宣布将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联邦遗产税,而中国香港、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已经取消了遗产税。有专家表示,我国内地要不要征收遗产税已不是问题,问题在于何时征、怎样征。
按照国家信息中心的建议现在开征遗产税,的确是不会引起太大的震动,因为目前七八十岁的人群里其实没有什么遗产,遗产税的象征作用比实际作用更大一些。遗产税真正要征收的是目前四五十岁的人的遗产,问题是,等到这部分人去世时已经是十多年以后了,那么现在开征遗产税的起征点将严重滞后。就像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教授谢贤星教授强调的:“时下一些人发表的所谓起征点、免征额,无论是80万元、60万元还是20万元,都不太符合遗产税的原则。遗产税的起征点应该是很高的,主要针对真正的富人。”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如果现在开征遗产税,那么如何使起征点仍然在十多年后适用将成为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在具体操作上,由于我国还没有具体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信息不完善,存款也不是真正的实名制,家里有多少财产和现金根本无处可查,将有可能出现“避税容易征税难”的情形。北京市市长王岐山曾经讲过一段“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表述。他说,从收入分配和政治角度而言,征收遗产税都是必要的,但近期不能实现的原因更充分:中国个人收入透明度不高;中国与西方迥异的文化特质;操作层面也有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专家刘桓教授也认为,一方面面对着国际上的巨大竞争压力;另一方面我国内地法律体系上缺乏对于财产的界定,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的边界不能确定。中国内地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之下,遗产税出台恐怕缺乏依据。同时从规范人的收入行为角度看,其他税种也能够起到相同作用。可以用所得税和流转税等代替调节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