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的业务,适用税率为3%。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和其他文化业(如展览、培训、讲座、报告会等)。同时,对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1)广告的播映不属“文化体育业”的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的税目征税;
(2)体育单位承办的体育比赛取得的出场费收入,属于文化体育业的征税范围;
(3)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的场租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的税目征税,不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例如,时装表演队取得的演出收入为20000元,支付给提供场地的酒店5000元,则时装表演队应纳的营业税款=(20000-5000)×3%=450(元);该酒店应缴纳场地租赁营业税=5000×5%=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