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2)饮食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饮食服务所收取的全部收人。
(3)旅游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旅游服务而取得的收人。但是:①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用餐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②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营业额比照上述规定确定。
(4)广告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而取得的收人,包括广告的制作、设计、刊登、播映等项收人。对于代理广告业务,广告代理公司所取得的手续费,按其他代理服务征税。
(5)租赁业、仓储业等其他服务均以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全额为计税营业额。
(6)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例如,光大旅行社某月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取得旅游收入410 000元,其中为旅游者支付就餐费100 000元,住宿费100 000元,交通费50 000元,门票费用50 000元。另组织一旅游团去国外旅游,收取旅游费600 000元,在境内替旅游者支付各项费用100 000元,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公司接团,付给该旅游公司300 000元。计算该旅行社和国外的旅游公司各应纳的营业税。
(1)国内旅游业务应纳营业税=(410 000-100 000-100 000-5 000-5 000) × 5 %
(2)国外旅游业务应纳营业税=(600 000-100 000-300000)×5%=10 000(元)。
(3)该旅行社共计应纳营业税=10 000+10 000=20 000(元)。
再如,某机械设备公司从事设备租赁业务,当期出租3台设备,月租金9万元,另为某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租人1台设备,设备价款60万元、手续费1万元、贷款利息40万元。请计算该公司两笔租赁业务应纳营业税额。
(1)计税营业额=9+40+1+60=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