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分三个层次:一是一般小微企业优惠,20%税率,达到人员、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是自2008年所得税法颁布之日起实行小微企业优惠。
二是三五二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三万元的,2010-2011年享受减按50%征收,20%税率的优惠。
三是最新的小小微企业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2012-2015年享受按50%征收,20%税率的优惠。
上述所有优惠,前提必须企业是查帐征收,且是居民企业的。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6、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