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从事应税矿产品和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缴纳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资源税税目共有以下七个: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纳税人应当按照具体规定分别填写应税产品名称。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当区分不同产品进行申报,未能分别申报的,税务机关按最高税额予以核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日,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