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开始时间。税法对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决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二)稽查
对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稽查,要重点注意纳税人有无存在以下问题:
1.自销应税产品的,故意推迟销售实现时间,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2.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的,在移送使用时不记销售,偷逃资源税。
3.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深加工的,在移送加工时,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偷逃移送加工环节的资源税。
4.实行代扣代缴征收方式的,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收购环节的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