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是2007年制定的。几年来,用地紧张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去年我市的行政区划重新进行了调整,原划分的地段等级已经不能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现了部分区域单位税额差距较大的现象。另外,我市部分道路的名称已经修改,原规定道路的名称已经与现实不符。此次调整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适应新行政区划调整的要求,公平税负为原则。调整后,我市城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仍然分为6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地段30元/平方米,二等地段24元/平方米,三等地段18元/平方米,四等地段15元/平方米,五等地段12元/平方米,六等地段9元/平方米。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将根据本地区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据介绍,此次调整扩大了城区二等地段的范围;城区新增设四等地段。新增四等地段主要区域包括:立山区:(1)东至胜利路,南至鞍千路,西至长大铁路,北至万水河。(2)东至立山东界和鞍千路,南至立山南界,西至长大铁路,北至鞍千路(二等、三等地段除外)。该地段原单位税额为12元/平方米,调整为15元/平方米。其他区域:东至长大铁路、南至人民路、西至建设大道、北至万水河(一等、二等、三等地段除外)。该部分地段主要包括鞍钢主厂区和达道湾工业园区部分土地。鞍钢主厂区和达道湾工业园区已经成为我市工业最集中、最发达的区域,有必要适当提高该部分土地的单位税额标准。
城区原四等地段调整为五等地段。地段范围调整为:铁东、铁西、立山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以外的土地,高新区万水河以北以东地区各镇镇政府所在村的土地。达道湾新城建设大道以东土地,建设大道以西各镇镇政府所在村的土地。其他各区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所在村土地。该地段调高部分主要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后,从原千山区新划入这些区域的土地。这些地段划入新的区域后,应与原区域的税负标准统一,以减少区域的税负差异。
市区原五等地段调整为六等地段。地段范围包括:高新区其他土地、千山区(汤岗子新城)、千山风景区、文化旅游区所属其他土地,达道湾新城其他土地。该地段基本保持原标准。对由海城大屯、甘泉划入千山区的区域税额标准进行了调高。
取消原六等地段,该部分占地按所属地段确定地段等级。该地段原标准为3元/平方米,征收对象为职工宿舍占地。由于我市主要采用按地段等级征收土地使用税,按土地用途征税属于对用地单位的一种照顾。取消税收上的照顾有利于公平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