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4%预征。
3.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按4%预征。
2.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
4.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不作调整,仍按0.5%计征。
1.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和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私改房等。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2.各地要严格按文件规定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3.各地要按照总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的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将调整事项通知到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在1月底前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鉴定调整到位。此规定自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如不一致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