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会计制度》第27条第二款: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征地等费用。第五款: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待该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第47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δ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中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规定确定:企业购人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企业购人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4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帐的土地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中,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摊销。如公司将士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δ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