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想以土地使用权对另一公司进行投资,该土地成本目前在我公司“开发成本”科目中记录,以该块土地进行投资,请问涉及何种税及会计应如何处理?
问题所述土地使用权目前已核算在“开发成本”中,我们认为无论是否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其实质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特征。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将土地用于向外投资,主要涉及的税种如下: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将土地进行股权投资,也就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上述规定,应确认财产损益计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投资双方按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所得税的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