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房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由于企业销售商品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当收到预售款时应确认为负债,等预售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即收到期房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开发产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例:C市M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二级开发资质,2007年2月新开工建设S楼盘,该项目占地面积90亩(约60000平米),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为200000平米,共13栋高层普通住宅,分三期建设(其中第1期建设10—13号楼共60000平米、第二期建设6-9号楼共60000平米、第三期建设1-5号楼共80000平米)。2007年5月10日取得第1期建设的预售许可证,M公司根据前期客户储备情况决定于5月16日开盘销售,开盘当日即热销70%,取得收入20000万元,截至10月30日一期房源全部销售完毕共取得预售收入30000万元。M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决定于2007年12月开始进行二期建设,并于2008年4月5日取得第2期的预售许可证,同时开始进行二期的预售,截至2008年8月二期房源销售完毕并取得预售收入33000万元。鉴于第1、2期的销售情况,M公司决定于2008年10月开始建设第3期,并于2009年2月取得第3期预售许可证,截至6月30日第3期房源全部销售完毕,并取得48000万元收入。S项目第1期于2008年12月30日竣工交房,第2期于2009年5月31日竣工交房,第3期于2010年6月30日竣工交房,该项目共发生开发成本70000万元(其中1期成本20000万元、2期成本21000万元、3期成本29000万元)。2010年10月30日取得税务部门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该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款为15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比率为1%,所得税税率为25%。
M公司2007年取得第1期预售房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贷:预收账款——S项目——第1期 300000000
2008年、2009年取得预售房款时的会计分录同上。
2008年12月第1期竣工交房结转第1期收入及成本:
借:预收账款——S项目——第1期 3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S项目——第1期 300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S项目——第1期 200000000
贷:开发产品——S项目——第1期 200000000
2009年、2010年第2期、第3期竣工交房结转收入及成本的会计分录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