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中新增值税条例下企业购入作为存货核算的原材料等,如用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则应按其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金—一直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笔者认为,这样处理虽认可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抵扣,也体现了2009年新增值税条例的全面转型改革之精髓,但在会计处理上有繁琐之嫌。本文认为,自营工程领用外购生产用原材料等存货时,按照材料实际成本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而材料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作处理,也无需转出。因为按照新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因此,自营工程领用外购的工程(专用)物资和领用外购的原材料,二者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上已无区别,都属于能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2]A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3000元,增值税率17%,则会计处理为:
企业购建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时,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不确认收人,仍然按照成本转账。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集体福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应纳增值税。因此,企业购建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时,按领用的商品成本及相关税费之和借记“在建工程”;按商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按领用的商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如果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时,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由于该会计处理未把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体现在利润表中,而所得税税法规定这类自产自用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应当作为计税收入,计算应税所得,故企业在年终计算所得税时,需要作所得税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