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模具的核算与外购模具在原理上相同,但因为自制模具本身成本的确定有特殊性,加上模具的制作往往与产品或者技术的开发相结合,所以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这种情况下的会计核算与外购和委托加工模具的核算比较类似,只要成本核算无误,那么正常结转为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即可。但不同的地方在于,如果所制造的模具应核算为固定资产,那么所耗用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专门为制造模具购入的材料物资,就不需要单独核算其进项税,已单独核算材料进项税的要做进项税转出。
按《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支出的总体核算原则是倾向于费用化,而不予以资本化。但在研发中特别是开发阶段支出金额较大,且制成了可以实际投入规模生产的模具的,有些企业就将其资本化为长期贷摊费用,予以分摊,这虽然不严格符合制度规定,但单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不过这样在税务方面也有打“擦边球”之嫌。
在《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所列举的开发活动典型的例子包括: ①对替代产品和工序进行评价;②对投产前的原型、模具进行设计、建造和测试;③对采用新工艺制成的工具、装配架、铸模和印模进行设计;④对不适于大规模商业性生产的实验性机器进行设计、建造和运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所列举的开发活动的例子有:①生产前或使用前的样品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②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③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验室的设计、建造和营运;④新的或改进过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劳务的所选替代品的设计、建造和测试。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未作如此详细地列举,但实践中可咨借鉴。
按照我国新企业准则规定,企业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资本化为无形资产,而开发阶段通常是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模具的设计、制造等。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第七章《无形资产》中关于开发阶段的界定: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其中所列举地开发活动的例子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完全相同。
这表明在可以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中,包含模具等的设计和试制费用。如果试制的模具价值本身比较大,而且实际上也可以正式投入到生产中使用,那么是将全部开发支出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还是按照合理方式划分出一部分核算为固定资产,就值得讨论。笔者认为在特定情况下,首批(含成熟可用于正式生产的模具的制造费用),应该核算为固定资产。
在税务上企业“三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过程中的试制模具支出也可作为计算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基数。有些地方为执行方便对此作了比较明确地规定,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川科政[2006]4号)规定:“新产品试制费和中间试验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试制费;工艺规程制定费;模具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试制设备及产品的检验费。”笔者认为企业开发阶段试制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的模具支出仍可以作为扣除基数,而且这种情况下,无论企业会计上将所试的模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还是将全部开发支出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应该都可以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不过这在实践中需要企业规范核算并充分与税务机关沟通取得一致认识。
【案例小结】按前述分析,案例中的自制模具如果是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的试制模具,应合理划分应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金额,如果不涉及新技术开发而而是正常生产用模具的制造费用,应核算为固定资产。当然,如果企业自身制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比较高,或者部分模具使用寿命较短,那么对这部分模具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