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的税种,即共享税。法人所得税制带来的突出问题在于:对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企业所得税,如果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将全部税款缴到总公司所在地入库,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地区间的利益转移,同时由于分支机构分享了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没有税收贡献,便制约了地方经济建设及全国经济均衡高效的运行。为妥善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基础上,国务院出台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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