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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完善思维导图

迷人小天后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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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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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
税法
办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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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分别做了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通知》中所规定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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