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在承包工程的工地现场设立搅拌站,将购买的水泥等进行搅拌成混凝土,然后用于自己工程项目,请问生产的混凝土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承包工程取得的工程款的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如何确定?
建筑公司早年一般是手工搅拌,解决工程所需。近年,有相当多的建筑公司使用混凝土搅拌机。根据不同施工要求和条件,混凝土可在施工现场或搅拌站集中搅拌。混凝土是指由胶凝材料将集料胶结成整体的工程复合材料的统称。通常讲的混凝土一词是指用水泥作胶凝材料,砂、石作集料,与水(加或不加外加剂和掺合料)按一定比例配合,经搅拌、成型、养护而得的水泥混凝土,也称普通混凝土,它广泛应用于土木工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承包工程的工地设立搅拌站,将外购水水泥等经过简单搅拌工序后的混凝土用于自己工程项目,不能作为自产货物,应按照“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