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其单λ只是以房抵债,而δ获得实际收入,不应缴纳相关税款。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这里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纳税人应正确理解经济利益的含义,不能简单地以现金流入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