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从198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在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中,由于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条例一时未能出台,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该电报称:“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明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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