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书立、领受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深入实际了解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如企业的经济性质、核算形式、生产、供应、销售等有关情况,了解掌握可能在哪些方面、哪些部门存在领受书立的凭证,并根据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判断是否具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注意有无漏计纳税人。
2、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检查
纳税人在经济交往中书立的凭证种类很多,鉴别所书立的凭证是否具有合同性质,是判别征免的主要标准。检查时,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有关凭证从其内容、性质等方面进行审核。如检查纳税人有无错划凭证性质,将应税凭证划为非应税凭证,或因对政策规定理解有误,而将应税凭证作为免税凭证,造成漏纳印花税的问题。
印花税征税范围为印花税法规所列举的合同、证照、账簿。没有列举的不征税。具体范围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账册。
4.权利许可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及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