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按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的,是否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如纳税人对其记载流动资金的账簿不按资金额计税,而按其他账簿定额纳税。
2.有无擅自减少计税依据,偷漏印花税的问题。如新增固定资产原值和新增自有流动资金,是否按规定如数申报缴纳印花税。
3.对按金额比例计税的凭证,如无记载金额的,是否按规定计算出计税金额计税。
4.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是否按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税。
检查时,应当根据每一应税合同的内容检查各类经济合同上记载的计税金额,看其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确定计税依据而多纳或少纳印花税的情况。对于已完税的应税合同,以其已纳税额除以该合同的适用税率,便可核查出其计税依据正确与否。对于各类不同的应税凭证,检查时应考虑其在财务账上的“特殊位置”,例如对工商企业借贷款合同的检查,主要检查“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对财产租赁合同的检查,主要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等。此外,企业可能发生应税凭证业务的核算账户还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固定资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