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计少交流转税及附加为299.91 29.99=329.90(万元);少交流转税占原交纳税金近四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由于上述规定,对于大型设备安装企业,由于设备价款在工程产值中比重较大,所以营业税负较重,而规避空间较小,所以上述企业对此表示过重的营业税负担,实际上是对于应征增值税的设备又增加了一道营业税,重复征收了流转税。
(2)自2003年1月1日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也就是说,上述哪些设备可以比照执行,主要看各地本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列举,在列举范围内的设备大大降低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就降低了营业税,对于设备价值比重较大的安装工程企业将非常有利,实际此项优惠政策在全国不同省份会有不同。
(1)据笔者调查北京、广东、湖北等省份,对于此文件均给予不同列举或没有明确列举,执行上差异也很大,所以特别提醒读者在利用此案例时一定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同时在合同定价时按市场定价。
(2)对于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混合销售行为,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3)由于此案例操作上的复杂性,企业要测算所得与所费及对业务影响。
税收政策在转发及执行时有如此多不同,基于此,作为实务操作中确实有很多无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是2003年1月1日执行,但各地在制定配套文件时间参差不一,时间跨度较大,纳税人2003年后在各省级地税机关制定配套文件之间是否需要按原规定缴营业税,如果缴了绝大多数情况下无法退回;如果不缴,税务机关认定其偷税也非常困难,因为国家相关政策,明确从2003年1月1日执行,只是省级地税机关未作规定,这样使得纳税人在交与不交中摇摆,同时加大了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增加纳税人成本或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