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等文件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
在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对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调整呢?
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方法。
据实逐年调整是指对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调整是指对评估增值,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选择何种方法需要事先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且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究竟选择何种调整方法对企业有利,企业事先应进行分析和比较,从中选择一种对企业有利的方法进行调整。因为据实逐年调整是对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评估增值进行调整;而综合调整是将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两种方法下每年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各企业评估增值的资产内容不同,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年限和方法也不尽相同,筹划得好,可使部分应缴所得税递延,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下面举例分析:
A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的金额为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000万元,产成品500万元,材料500万元。固定资产预计评估后的折旧年限还有10年(符合税法有关折旧年限的规定),产成品预计评估后一年内会售完,材料会在一年内投入使用并且由其生产的成品也会售出。
对上述情况企业如采取据实逐年调整的方法,第一年应调整的评估增值额为1100万元(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产成品和材料各500万元),第二年至资产摊销完毕的第十年每年应调整的评估增值额为100万元(即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
如采取综合调整的方法,企业拟按10年进行调整,则每年应调整的评估增值额为200万元。通过比较可知两种方法应调整的评估增值额虽然总额是相同的,但具体到每年是不同的,由此会产生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时间差异,企业因上缴所得税的时间不同,会产生资金的时间价值不同。企业在采用综合调整方法时,第一年实际应调整的评估增值额为1100万元,但企业按税法规定只调整了200万元,如此相当于企业多计了成本费用900万元,虽然在以后年度内该方法要比据实逐年调整方法每年多调整100万元,但对企业总的来讲还是有利的。
具体说来,采取据实逐年调整的方法,第一年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63万元,按复利年利率6%测算,第一年的复利现值系数为0.9434,363万元的现值为342.4542万元;第二年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第二年的复利现值系数为0.8900,现值为29.3700万元,依此类推,据实逐年调整的方法调增的应纳税额的现值为554.2086万元。
采用综合调整的方法,第一年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6万元,第一年的现值为62.2644万元,依此类推,采取综合调整的方法调增的应纳税额的现值为485.7732万元,比据实逐年调整方法可节约68.4354万元。按单利年利率6%测算,采用综合调整的方法比据实逐年调整方法可节约89.1万元(计算过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