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择低税率的原料生产酒不同原料生产的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不相同的,粮食白酒最高,薯类白酒次之,其他酒最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薯类白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
2.选择低税率的工艺生产酒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同样是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属黄酒,如果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酒却属于粮食白酒。为了降低税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改变旧工艺开发新的流程,尽量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药酒)可尽量用黄酒作酒基。
3.尽量生产中、高档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每斤白酒增加0.5元消费税(即每吨白酒增加1000元消费税),使目前市场销售价格在5元以下的低档白酒消费税税负大大增加,其中出厂价每斤5元的白酒税负增加10%,每斤3元的白酒税负增加16%,每斤2元的白酒税负将增加20%,如果加上酒厂为减轻税负不得已将产品提价而增加的增值税及地方税附加,低档白酒的税负还要提高。与低档白酒相比,每斤0.5元的消费税对出厂价格在15元以上的中、高档白酒影响却不是很大(税负仅增加3%),对价格在50元以上的高档白酒影响更是微乎其微。为了减轻税负,企业由生产低档酒改为生产中、高档酒也势在必行。
4.尽量少采用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由于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所含消费税不能抵扣,所以应减少和委托加工酒生产酒的行为。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扩大生产规模,自己生产;二是合并有这种生产能力的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同时又获得税收利益。白酒行业上规模、上档次的生产尤其重要。
例如:某瓶装酒生产企业A,过去一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B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瓶装酒。年购进白酒1000吨,白酒的价格为3元/斤。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厂,年超额负担为100万元。如果A仍需外购白酒生产瓶装酒,A兼并B是否有利?
分析:酒类消费税未调整前,A从B处购进的白酒所含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相对应的消费税抵当期应纳的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后,取消了该项优惠。如果不合并,A每年应纳消费税为:1000×1000×2×3×25%+1000×1000×2×0.5=250(万元)
如果A兼并B,B与A就是同一企业,B生产白酒再由A生产瓶装酒,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前一自产过程可免征消费税。虽然年增加了超额负担100万元,但还是可获得税收收益250-100=150(万元)。所以,A选择兼并B企业的经营方式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