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按照营业税的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额为:80×5%=4(万元)因此,缴纳营业税后,该人实际所得为:80-4=76(万元)
依营业税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因其数额小,在此忽略不计。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该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所得为:76-12.16=63.84(万元)
将两税合计,该人缴纳了16.16万元(4+12.16)的税,实际所得为63.84万元。
首先,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科研人员将专利折合成股份投资,且拥有公司股权,该股权所实现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属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缴营业税,因此,该科研人员不用负担4万元的营业税。
其次,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拥有股权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20%=1.6(万元)
通过专利投资,当年仅需负担1.6万元的税款。如果每年都可以获取股息收入8万元,那么经营lO年,就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而且还可得到80万元的股份。
两种方案利弊很明显,方案一,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就可以实实在在地拥有个人所得,但它是一次性收入,税负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方案二虽然缴税少,而且有升值的可能,但风险也大,是不确定的。如果希望这项专利能在相当长时间内带来收益,或者是该科研人员想换一个工作环境以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在这里,投资经营有两种:
一种是合伙经营,一方提供专利技术,另一方提供资金,建立股份制企业。只要双方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股份的比重,那么就可从根据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数量分配利润。如案例中的方案二,专利权折股80万,那么这80万将在经营期内,分摊到产品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回。那么对该科研人员来讲,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所负的税收额,而股票在没转让之前,不需负担税收。这样,还可以得到企业利润或资本金配股所带来的收入。这里所需负担的税收是有限的。所以通过专利既取得专利收入又取得经营收入,与单纯的专利转让相比税收负担较轻。
另一种是个人投资建厂经营。这种方式是通过建厂投资后,销售产品取得收入。由于新建企业,大多数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并没有转让,所以在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因此,在税收负担上,所要负担的仅仅是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工薪税等。将收入与税收负担相比,必然优于单纯的专利转让收入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除此而外,应当注意专利权应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
综上所述,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应从长远考虑,全方位地进行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