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税负较轻。
对个人身份的筹划,主要是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的,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把握住这一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使在中国境外的收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外籍工程师,2001年底到广州市来协助地铁工程建设,其工资在我国发放,但其国外总公司每年还发给其工资性补贴。2002年度内,曾回国述职60天,回国探亲40天。由于其离境时间超过90天,故该工程师2002年国外收入不在我国纳税,仅就其在中国取得的收入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次申报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规定按次计算纳税。其费用扣除按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如果能把一次取得的收入变为多次取得的收入,就可以享受多次扣除,从而达到少缴税收的目的。
例如:某专家为一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按合同约定,该上市公司每年付给该专家咨询费6万元。
(1)如果按一人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一次性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6×20%=4.8(万元)
应纳税额=4.8×20%×(1+50%)=1.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