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目前住房公积金是以1997年的工资作为计提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是7%(国家规定比例为7%-20%)。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条件,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举例说明:若公司职工王某每月工资2000元,公积金提取比例目前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五大保险)。
王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2000×7%=140元
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880-140=980元
王某的实际收入为2000+140-73=2067元
若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20%,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则职工工资a满足下列公式:
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783-880-357=546元
王某的实际收入为1783+357-29.6=2110.4元
可见提高公积金提取比例后,职工实际收入提高2110.4-2067=43.40元,亦即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额之差73-29.6=43.4元。
同理可推,若职工王某月工资为3000元,其实际收入提高:
通过这种操作,职工的实际收入提高了,又住房公积金存款是免利息税的,因此还可获得高出普通银行存款25%的收益。再进一步考虑,职工购房时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跟职工个人的公积金存款金额近似正相关,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是低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所以,这块利息差额也应算为职工的潜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