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免税政策列举如下:
⑴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⑵高校提供教育劳务获取的收入,包括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⑶由政府举办的高校开设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高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高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的,免征营业税。高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⑷高校举办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⑸高校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免征营业税。
⑺高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主体必须是高校,如果成立了专门的独立于高校的科研公司,则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将不再享受此免税优惠。
⑻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含高职)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桑拿、按摩、氧吧等项目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⑼高校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其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⑽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以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⑾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⑿对设置在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