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信公司为促销推出为期4个月的交话费赠手机活动。活动规定:只要消费者缴存3600元的话费,就可以得到一部市场价值为2800元的新款手机,所存话费在两年之内分月返还消费者。活动推出后收到良好效果,截至活动结束共售出2000部手机。
按照税法规定,该电信公司收取的3600元话费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3600×3%×2000=216000(元)。该电信公司所赠送的手机应视同销售,依照有关税法规定其也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2800×3%×2000=168000(元)。在此次促销活动当中,该电信公司共计缴纳税款384000元(216000+168000=384000,其他税种忽略不计)。
假如该公司对促销方式进行如下调整:消费者只要交存800元的话费,再购买一部价值2800元的手机,就可以获得两年免费通话服务。此种方式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所支出的费用是一样的。然而对于该电信公司而言,纳税却发生很大变化。该电信公司销售手机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800×3%×2000=168000(元)。该电信公司收取话费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为800×3%×2000=48000(元)。在此种促销方式下,该电信公司共计缴纳的税款为216000元(168000+48000=216000)。
相比之下,在第二种促销方式中,电信公司少缴纳168000元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