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建设阶段,我们要充分发挥和利用隐性关联方的交流,在销售阶段特别是在外资,外资对于销售代理这一块有佣金的规定不能超过10%。也就是说,最近我看到一份资料说筹划的概念,说得不太现实。他把房地产开发产品全部卖给一家销售公司,他再去销售。你自己开发的,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政策,我们一定要注意几个文件,特别重要的几个文件:一是必须要研究财税200316号文件,这里对于转让再建项目,以及销售不动产有很多新的政策。在所得税上,内资要注意研究200383号国税发文件,还有外资要重点研究20011422国税发文件,这三个文件可以说,你要把这三个文件研究透了,内资和外资思路就会清晰了。国税函发,一般国税都是明确个案的税收政策,既然个案都这么定了,就有我们执法的可能,有我们依照的可能。记住所有的国税函发基本上背后都是一个案子,涉及到营业税、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税、至少包括内资、外资税为50、60件以上。
在项目销售这一块,销售公司再卖给房地产的时候,再卖公产的话,他可以按照差额来计算。他把非常复杂的环节规避了,至少他把开发成本中这些乱七八糟事做一个转移。另外,在项目结算阶段,我觉得更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从北京的概念上讲,北京的土地增值税一般销售在80%以上,就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了,作为企业所得税内资外资确实不同,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企业它有一个建设期汇算,汇算明确有三个时间,哪个为先,一年半之内必须要汇算。这个是在京国发2003314号文当中。
土地增值税清算,也有一个计划,你是先做土地清算还是做间接清算。内资这块上午刘峰讲的问题颇多,我中午吃饭的时候讲到税务局为什么不转发,最后北京国税局转发了,我记得媒体当中专门有一条报道说“内外有别”,这样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而且最最大的问题,我认为没有一个汇算清算的概念,作为83号文来说。所以,在项目结算阶段的筹划风险,房产销售问题、租售比例的问题,都跟税有一定的关系。你把这些控制点掌握了,你在设计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会有一个非常好的思路和结果。
从案例上来说,我们可以看一下,像一个中外合作企业,双方成立中外合作的项目公司,甲方是中方,负责项目土地的三通一平,拆迁工作及办理立项审批手续,部分前期工作已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基本完成了,项目完全后甲方取得固定利润。乙方投入注册资本、其他资金由成立后的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筹集、项目完全后乙方获得项目利润。我们在设计这个概念的时候,在设计当中我们可以看,在每个环节当中的筹划方式、筹划点以及风险控制,我就不再具体的说一下。在公司的组建阶段的筹划方式:以契约方式的约定前期费用的归属问题。筹划目的:对于中外合作企业项目公司、通过契约约定甲方负担的前期费用的归属、将甲方应得到利益分为前期工作补偿费和合作利益两部分。使得前期费用流入合作项目的开发成本,在项目建设期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
作为筹划点来说:以契约方式约定甲方应得的前期工作补偿费和合作利益。比如中方权是零的话,还是中外合资企业,我们不太明白,这就是说我们搞财税方面就不如律师那么专业。风险控制点有几个方面注意:
一、你的合同对甲方的前期工作的补偿方式、费用归属、合作双方合作利益的分配方式等如何约定的。我不想把合同给大家看,我觉得这做的非常漂亮。
二、支付给甲方的补偿费用应取得可以列支成本费用的有效票据。如果注意上午官员讲的,税务局比较习惯的以票据为准,特别是增值税。实际所得税当中有很多项目是取得不了发票的,因为税务机关提供的是纳税有效的凭证,而不是完完全全为商务提供方便的。所以,很多的东西在于票据取得来讲,就是这两条原则,一个是合法,一个是真实的,有效票据的取得是很重要的。
我们遇到很多作过不少家中外合作企业在清算过程当中,我们遇到最大的问题就是财务结算的脱节问题,最头疼的是合同不健全。甚至有一些东西比如档案不完整,这些东西不完整的话,对于你的税就是一个损失,就不能作了。我们在座一个企业,跟二商局一个厂家合作,把这个地给你了,要票没有,没有票的话,税务局不认,不认怎么办?通过法律文件再去完善它,因为我们跟律师的合作都比较多,有一些东西律师怎么起草,怎么完善起来,我们看到这个文件能够说得过去就可以了。当然,话又说回来,在税务局认可你建筑汇算的时候,有一个过程。
我们在规划文件当中,所有的立项的东西都应该在财务上有所备案,当然有档案室是最好的,可以随时抽查。在项目建设阶段,很重要的是通过隐形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作为调查来讲,税务局重点是在外国企业,虽然我们所得税条例、细则、征管法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定,但是据我了解许多一个税务局真正弄它,除去孙处长到总局备案没辙了。再一个关联交易确实有很大的问题,不是一个区、一个市能够定下来的。如果加上隐形两个字,更没法儿查了。我们会计事务所也有审计,在审计当中,还有一个关联方的纰漏,说白了根本看不出来。这样的话,不容易被*在关联方交易。
因为有很多种方式,我想在这儿只给大家介绍一个概念。就是从C点来说,委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进行工程项目的管理。这个做了一个比较实际的判决,这是一个特别典型的、关联企业运用转移,而且通过优惠税收政策达到它的节税最优点。我想重点给大家说说工程管理问题是什么概念,我们曾经这么安排过,在这儿我不想说的太深,因为现在有一种企业叫做项目管理公司或者叫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有一点像工程监理,但是又是工程监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刚才我说的那些关联部门全都不设了,连项目部都没有,我都实行外包,国际上这样方法很多,这种外包项目的管理,有人说整个开发商8—12个比例,都应该属于合理性的,当然不见得说得对和准。那么,至少把利润转移走了。但是这里我们做一个系统性的设计,设计在哪儿?要保证工程管理公司通过境外的股东实现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为什么?新设被确认为另外的再投资。同时,用这些新设立的公司去房产开发商进行工程管理契约的安排,这个安排就是说我负责什么,我们当时专门找了一家咨询机构作出所有的文件,整个在建设期当中。也就是说,把这个假设当成真实去做,最终这是戏剧性的设计。我们曾经给人做过,不是帮人偷税,我们在上海设立工程咨询管理机构。一个是关于工程咨询管理收费标准出台了,一个是工程咨询管理资质出台了,我们最近跟工程管理协会人在沟通,这个概念还正在研究,通过我们的工作咨询调查,我们在做这只是点、是方式,真正要做不是这么简单,你保证这边免税能够实现,你还保证所有的合同,这些我们都可以代理,当然收费也是很可观的,因为我们投入的经费也比较大,最近有一个收费标准,还有一个资质审批的一个文件。
项目清算阶段,一开始在于预提开发成本加大建设期房地产开发成本。我们做很多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机器设备,包括建筑工程尚未支付的开发费用,尚未取得凭证的,这块可以按照计提的方式进行。
我们在管理上怎么办呢?签合同的时候控制点在哪儿?你能不能签好合同?包括变更的法律文书怎么完善?包括工程结算这块怎么利用甲方、乙方的关系去满足税务局的要求,我认为这个太重要了。所以,我认为这块可以说是给房地产企业留一个活路,我们尽可能把成本往前装,不能往后装,因为我们大部分的成本在后面体现了,如果不装进去的话,你以后的收入少的话,你永远是亏损的,我们所得税的亏损只用以后的利润弥补以后的亏损,而不能说以以后的亏损弥补以前的成本。所以我说,为什么把所有开发成本尽可能的往前装,不能往后挫,到底在这儿。所以,我认为从建设期清算还有一个概念,就是一期、二期、整体,期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这里确实需要算一下帐,土地征收是什么样?一期拿回来是什么样?二期拿回来是什么样子?这里有很多模糊性的条款。也有一个度的问题,不能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