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甲企业的部分产品与乙企业属于同一类型,集团财务部建议甲企业将A生产线租赁给乙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A生产线价值为2000万元,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500万元。这一建议得到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并于2003年6月30日实施。
这条生产线的租金应纳营业税额=50×5%=2.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
甲企业将这条生产线出租给同一集团的乙企业(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方的水平一致,符合独立核算原则),将应税利润250万元转移到亏损企业乙企业中去了。
租赁后,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应缴企业所得税额=250×33%=82.5(万元),不用缴纳。
通过税收筹划,整个集团获得筹划收益82.5-2.5-0.25=79.75(万元)。
长江企业集团的丙企业是一家技术开发型企业,产品的利润率达48%。但是,由于其销售额没有达到3000万元以上,当地政府科技部门不同意上报申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新技术企业。考虑到丙企业的产品在当地没有可比性,集团公司决定将其生产设备租赁给本集团丁企业(属于民政福利企业,“四残人员”占企业人员总数的52%)。其筹划过程是:
丙企业以较高的租金将3台数控机床租赁给丁企业,每台机床每年租金20万元,3台合计60万元;
丙企业将高科技产品(已经完成了主要生产流程)以半成品的名义以10%的利润率销售给丁企业。丁企业再经过一定的工艺处理后以48%的利润率销售,全年通过这种操作程序销售产品2300万元。
集团公司通过税收筹划转移了增值税2300×(48%-10%)×17%=148.58(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8.58×(7%+3%)=14.86(万元)
转移企业所得税2300×(48%-10%)×33%=874.76(万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3%)=0.3(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3-0.3)×33%=18.71(万元)
集团公司实际获得筹划收益148.58+874.76-14.86-3-0.3-18.71=987.08(万元)。
当然,本来在一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变成两家企业生产,还要发生运费和其他管理费用,但是其数量相对税收筹划的收益而言较小。
租赁首先是一个重要的筹资手段。承租人不必为长期拥有机器设备先垫支资金,同时也不用担心资金被长期占用或经营不当时承担的风险。另外,租赁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手段。在租赁活动中,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从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税效应。就出租方而言,出租既可以减少使用与管理机器设备所需追加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适用税负较低的营业税(税率为5%),这比产品销售收入所适用的增值税税负(17%)低。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实现利润、费用等的转移,减轻整个集团的税负。并且,同一集团名下的两企业适用的税率差别越大,租金越低,从一家企业转移到另一家企业的利润越多,税负降低的幅度就越大。即使两家企业适用的税率相同,租赁也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此外,在税收筹划活动中,租赁往往是与转让定价一起操作的。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把握租赁过程中有关指标,其中最关键的是收取的租金不能比同行业相同设备的租赁价格低太多,否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认可,这个节税筹划就可能前功尽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