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1)产品销售收入=25×540=135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25×450=1125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80万元;(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90%=2070(万元);(5)利润总额0;(6)应纳所得税额为0.乙企业:(1)产品销售收入为25万件乘以800元,等于20000万元;(2)完工产品的单位成本等于540元加上50元,等于590元,产品销售成本等于25万件乘以590元,等于14750万元;(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万元;(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10%+100=330(万元);(5)利润总额为4900万元;(6)应纳所得税额为735万元。
由于乙企业是甲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如果乙企业保留盈余不分配,甲企业也就无需按税率之差补缴所得税。甲企业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子公司,节省所得税额为915万元(1650-735)。
本例中,虽然甲、乙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但税务机关不会对甲企业的定价进行调整,因为甲企业的产成品属于中间产品,甲企业取得的只是工业加工环节的利润,将其定价确定在20%,已远远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产品的主要工序集中在甲企业,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大部分集中在甲企业,乙企业所承担的×产品的第三道工序(制造成本只有50元,占整个产品制造成本的10%)只是简单的加工及包装等生产流程,因而其期间费用相当低。成立乙企业后,甲企业销售部门的人员,以及原来第三道工序的生产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会相应地转移到乙企业,其金额约占整个期间费用的10%。乙企业因重新注册,新增加的管理成本约在100万元左右。通过转让定价,尽管甲企业将加工利润率确定在20%,但甲企业的利润几乎为0,大部分利润都在乙企业实现,从而成功地实行了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