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某钢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原料以废旧钢材为主。每年收购废旧钢材共计金额500万元,再重新回炉冶炼后出售,销售收入800万元(不含税)。在生产过程中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为修理而购进的配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每年平均约为17万元。
如果企业直接收购废旧钢材,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即应纳增值税=800×17%-17=119(万元);
如果该钢铁厂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使该回收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执有废旧物资经营的许可证。(如此,该回收公司就可以享受免交增值税的优惠。)那么,该钢铁厂可以将废旧钢材收购业务转由其成立的回收公司来完成。为避免出现异常申报或有转让定价骗取税款的嫌疑,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可将其收购的废旧钢材加价10%转售给该钢铁企业。则:
回收公司的销售收入=500×(1+10%)=550(万元);
钢铁厂的应纳增值税=800×17%-550×10%-17=64(万元)。
显然,钢铁厂分离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可比直接收购废旧钢材节税55万元(1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