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对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制定转让价格时,当转让价高于固定资产原值时,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必须小于或等于转让价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部分。
假设某工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床1台。已知该机床原值为2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机床的销售价格为200100元,则其应纳各项税款为:
增值税:200100÷(1+4%)×4%÷2=3848.08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848.08×(7%+3%)=384.81元
实际收入:200100-3848.08-384.81=195867.11元<200000元
所以这样销售的实际收益要小于按照低于固定资产原值销售。
即:转让价(含税)÷(1+4%)×2%×(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