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企业是全国知名的电脑生产企业,2005年生产甲品牌的电脑是全部委托分布在全国30多个大中城市的代理商销售的。该企业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就明确甲品牌的电脑每台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000元,代理手续费为每台100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因此,当A企业发出电脑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产成品;收到代理商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005年12月底,普利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小王应聘对该企业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小王对该企业的会计核算情况给予认可,但对电脑经营的具体操作方式提出自己的筹划建议。他指出,新会计制度把代销收入分为两类来处理,一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二是视同买断的方式。两种方式的经营效果是不一样的。
第一种方式 ,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它的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价格销售,受托方自己无权决定商品的价格。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目前A企业采用的是这种代销方式。2005年该企业发出甲品牌的电脑12000台,至12月底结账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10000台,则A企业应按销售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850万元。其财务处理方法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0
支付手续费1000000元时,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而对于受托代销企业来说,则要就这笔100万元的代销手续费缴纳5%的营业税50000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000元。
第二种方式 ,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在委托方确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只在备查账中登记商品规格数量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