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250,000+350,000+139,130=1,739,130(元)。
该进出口公司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739,130×10%=173,913(元);
购置宝马车实际支付款项=1,250,000+350,000+139,130+295,652+173,913=2,208,695(元)。
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根据我国加入WTO的相关协议,从2006年1月1日起进口汽车整车的关税税率为28%(到7月1日会降到25%),进口零部件的税率为10%。
税收筹划的思路是:该进出口公司进口报关时,将轿车的零部件50,000元与整车分开单独报关进口。因为根据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制定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有三条标准。一是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汽车的;二是在《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包括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三是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并计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