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下面选择投资者企业最有可能面对的几种节税方式予以分析。
我们看到,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投资时都选择分期投资方式。这一方面有可能是企业的资金来源障碍,另一方面这也是一个不错的降低税收成本的方法。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对未到位的资金尽量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的方式解决。
在投资方式中,假如我们有多种选择方式,比如说货币资金、存货、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任选的话,尽量选择后两种投资方式。值得注意地是,固定资产投资选择的方式不同,也会产生不同地税收成本。首先我们来看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作为其他收入的情况。按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不征收相关税金;但把房屋直接作价卖给另一企业的行为,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视同房屋转让,投资方应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根据现行政策,企业以设备作投资,应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其次我们再分析一下房屋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为其他收入情况下应该如何纳税。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税法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交纳),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可以不交增值税。我们下面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上述问题。
某投资人(企业)以设备100万元(账面价格120万元)和房产100万元作投入与另一家企业组成合伙企业。当采取第一种方式时,投资人(企业)负担的税款为:营业税5(万元)=100×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00元=5×(7%+3%);契税3(万元)=100×3%(由受让方交纳)。
当采取第二种方式时,只需交纳契税3(万元)=100×3%.两种方式相比,投资人仅仅是改变了几个字的先后顺序,税收负担却降低了5.5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而计入财务费用可一次性全额抵减当期收益,计入开办、或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价值,则要分期摊销,逐步冲减以后各期收益。其区别在于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尽快扣除筹资利息,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为此,创业者应尽可能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税法规定,负债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予以扣除,而权益资本筹资所进行的股息的支付却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相比之下,负债筹资能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税前收益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风险相应增大,甚至发生债务危机。这里的关键是要尽可能找出一个合理的负债比。
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从纳税优化的角度考虑,融资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对于一家企业来说,租赁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提取折旧、支付租金等方式,减轻所得税税负。由于租赁所支付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共同议定,承租人可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通过租金的平衡支付来减少企业的利润水平,使企业获得的利润均衡于机器设备租赁的各个年度,从而达到控制税负的目的。当然,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还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租赁还可以使承租者及时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没动,并获得收益。
理论上讲,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从投资的纳税优化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通过企业的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贷款次之。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间在资金拆借活动中人为抬高利率对纳税而言是无效的或者说并不符合税法精神。
在现实生活中,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低的方案,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一些设在特区的外资企业为何违反常规,运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的高税区。其实,这些企业在逃避外汇管制,追求的正是集团总体利益的最大化,而非税负最低。我们来看我们为山东省某投资公司在青岛市创立一家企业所搞的税收筹划。
该企业在创业初期需筹资1千万元,当时有两种筹资方法可供选择,即发行公司股票或企业债券。当时债券利率为5%,设想的股息收益率为2.5%,均约定每年计息一次。企业不计债券利息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最终应选择哪种方式进行筹资呢? 从税负的角度分析,按规定,企业发行债券所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范围内,允许税前扣除,股息则不能。假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4%,企业利用发行债券方式筹资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13.2(万元)=1000× 4%×33%,企业为实现最小税收负担,应选择发行债券方式筹资。从企业收益的角度看:
如果企业发行债券,其净收益为: 300-1000×5%-(300-1000×4%)×33%=300-50-85.8=164.2(万元)
如果企业发行股票,其净收益为: 300-3000×33%-1000×2.5%=300-99-25=176(万元)
从上述比较中不难看出,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虽然可以少支付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企业却少得净利11.8万元(176—164.2),节税与获取企业总体利益最大化未能取得统一。因此,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虽多交纳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可以使企业总体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