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税法规定,在扣除标准内的销售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当期扣除,产品成本只能将本期已销售部分的成本转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销售时再确认扣除。对这样的支出,记入销售费用,当年可以税前扣除,企业部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后滞。这就为企业创造了纳税时间性差异,此时,企业相当于拥有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正确划分销售费用和产品成本,还可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1994年税制改革后,许多酒类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消费税,将生产企业一分为二,分设成生产和商业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生产企业将产品低价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高价售出,将应在生产环节实现的毛利转移到流通环节,生产环节就少缴了消费税。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在合理的幅度内无可非议。但有的生产企业将产品售价与产品成本之间的差价定得过小,这就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对这类关联企业间无正当理由的低售价行为,可适用反避税条款,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平均利润率标准重新核定产品的销售价格,向企业追缴的税款。那么,企业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我们知道,在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根本问题是降低产品成本,保持一个合理的成本利润率。因此,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应尽量将产品成本项目转化为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为售价和成本赢得利差空间。
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各项费用的性质。取得的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可据实扣除的费用尽可能单列,严格据实扣除,不过多地占用按标准扣除项目的扣除限额。例如,某企业2003年度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年业务宣传费的账面列支数额为8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经税务部门审核,企业按销售收入5‰的比例列支5万元的业务宣传费,超限额标准的3万元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补税后,到税务师事务所咨询补税原因。事务所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发生的1.8万元展览费摊销可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但企业却将其列入了业务宣传费。补税的原因是:企业参加博览会展销,未按规定取得展览的合同书、邀请函等凭证,仅有一张发票,摘要是 “展览费”。税务部门审核时,认定这项费用属于“业务宣传费”。其理由:
(2)企业已将这笔费用在《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如果企业能够正确区分这两项费用,依法取得所需的合理、合法的证明材料,单独列支,那么,1.8万元的费用按33%所得税计算,则可以节约5940元的税收成本。
在分析销售费用中按标准限额扣除的项目时,应充分利用其不同的扣除比例,做好税收筹划。就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来说,两项费用的扣除比例分别为2%和5‰,从宣传的角度讲,由于两项费用具有可替代性,这就为企业进行筹划提供了空间。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广告费扣除比例要高于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仅为5‰,而广告费的扣除比例为2%.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按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特殊行业的广告费可全额据实扣除。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第二,广告费有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优惠。广告费支出超过扣除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内无限期的结转,这就形成了税款时间性差异,并可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而业务宣传费无此特点。企业在考虑这两项费用支出时,应有所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