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企业与某国外大公司联合出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其投资总额假设为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资金假设为人民币3000万元,在注册资金中中方占 40%投入资金1200万元,外方占60%投入资金1800万元。中方企业打算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现价值1200万元)和房屋建筑(价值1200万元)投入。在选择投入方式上该企业做了如下两个方案:一是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投入,房屋建筑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二是以房屋建筑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以上两种方案从表面看只不过是文字的颠倒,但从税收角度看其中却包含着巨大的税收内涵。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金,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缴纳增值税和相关税款及附加。然而把房屋建筑直接作价投入到另一企业,并且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参与利润分配,不承担风险,此种行为应视同房产转让,依照相关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其各种税种具体数额为:
城建税为60×7%=4.2(万元);教育费附加为60×3%=1.8(万元);契税为1200×3%=36(万元)受让方承担。
方案二房屋建筑作为注册资金投资,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相关税法规定,可以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但需缴纳契税。另外,税法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缴纳增值税。在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由于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值。因此可以不缴纳增值税。其最后的税负负担为: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对照上述两方案可以看出,中方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是颠倒了一下文字,却使税负负担相差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