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人员询问这样记账的原因,财务人员解释说,酒店内部搞承包核算,这么做便于统计各部门的业绩情况。稽查人员又问在收入账中为何没有酒店税务登记证中载明的“卡拉OK”项目收入,财务人员回答说,酒店自开业以来,由于资金紧张,卡拉OK厅始终未装修,也就一直没营业。2003年底卡拉OK厅装修完毕,2004年正式营业后才开始记账。稽查人员让财务人员拿出2004年账簿一看,情况属实。
但在随后的检查过程中,两位稽查人员发现了一个奇怪的情况,2003年11、12两个月,餐厅的香烟、食品、酒水、服务费合计达到243875.82元,而1月~10月的月平均收入不过3万多元,相差悬殊。对于这个情况,稽查人员没有马上向财务人员提出疑问,两人悄悄商量了一下,决定把这个问题暂时放下,先检查其他项目。
回到稽查局,两人对该酒店餐厅的收入情况进行进一步分析,认为收入突然大幅增长,很有可能是餐厅的经营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化,是不是卡拉OK厅在10月份装修完毕并开始营业呢?
第二天,稽查人员按照事先拟定的计划,避开酒店财务人员向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询问中得知,酒店的卡拉OK厅是在2002年10月份由一个餐厅改建的。掌握了真实情况后,稽查人员再次来到酒店财务部,直截了当地将餐厅的收入以及卡拉OK厅的情况向财务人员提出质疑。酒店财务人员见无法隐瞒,不得不说出了实情:卡拉OK厅属于娱乐业,营业税率是20%,而餐饮收入的营业税率是5%,把两个月的卡拉OK厅的收入与餐厅的收入156780.82元混记在一起,会减少一部分营业税金及附加支出。为了让账面上的记录看起来合理,就将卡拉OK厅收入按食品、香烟、酒水等明细分散记录,税务机关检查时,就说是内部承包核算的要求;如果税务机关进一步追问娱乐业的情况,就称卡拉OK厅是在年底装修的。
经过调查取证,稽查人员查清了该酒店故意混记饮食业与娱乐业营业收入逃避高税率、少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违法事实。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经计算,该酒店少缴营业税36581.37元、城建税2560.70元、教育费附加1097.44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7.3%.据了解,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该酒店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6.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