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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区国税局错误同意抵扣税款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思维导图

浪够了就心伤了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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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区国税局错误同意抵扣税款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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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同意
行政诉讼
行政
国税局
关系
税法
税法案例

[典型个案] 1998年3月28日,某市平山区化工厂在支付了以前拖欠购货款后,从销货方取得一张1997年12月18日开具的票面金额为78.8万元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不知该票能否申报抵扣,平山区化工厂致函平山区国税局进行咨询。平山区国税局电话告知:可以申报抵扣。4月2日,平山化工厂办税人员持该票前往该国税局申报抵扣。平山区国税局在核对发票无误后,予以办理了抵扣税款手续。5月7日,该市国税局税政科在对平山区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抵扣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平山化工厂这笔由平山区国税局退库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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